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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介绍一起沈阳一家小微民营企业起诉沈阳某区农业局完成合作后拒付服务费,最终胜诉的案件。
最高法介绍,2019年,沈阳某区农业局委托沈阳一电力咨询公司进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项目第三方查访,该公司在7月完成查访报告后,双方补签合同,公司报价服务费总计119万余元。农业局以“查访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等理由拒绝付款。于是公司将农业局告上法庭。
该案的终审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合同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次,农业局在公司交付所有报告半年后,对公司的工作量和工作方法提出异议,实属勉为其难。终审法院维持一审要求农业局付公司服务费百余万的判决。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民营企业与机关法人因签订、履行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首先明确案涉合同系机关法人与民营企业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签订,在有大量证据证明民营企业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机关法人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经政府部门确认、有关款项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从而支持民营企业要求机关法人支付服务费的请求。
最高法认为,每件机关法人与企业的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均被广大民营企业家关注,都是营商环境是否改善的试金石。法院平等保护机关法人与民营企业权益,确保主体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彰显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能力,让各方投资者敢于投资,安心投资,乐于投资勇于投资,服务和保障东北振兴、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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